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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汉中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02-28 17:37:33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增值税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下面汉中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知识。

  一、概念:什么是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纳税人准确核算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申请办理退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要先上交增值税后再取得返还额。

  二、税收优惠:哪些增值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

  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主要有(非全部):

  1.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限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的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实务处理:即征即退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账务处理过程如下:

  1、销售业务确认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采购业务确认进项税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3、计算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根据政策,计算和计提应返还的增值税: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退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6、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增值税退税

  贷:其他应收款

  四、即征即退的纳税申报

  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具体填表办法如下:

  附表一:将一般货物和即征即退货物的合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正常填入头等至五栏或者第八至十三栏,再单独将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入第六第七栏或者第十四十五栏的第九列第十列。

  主表:申报软件会自动经过上述附表一的填列数据计算并取数,在主表头等至六栏的头等二列自动填入一般货物的销售额,同时将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自动填入第三四列,同样,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也会在头等二列和三四列分别自动计算填入一般货物的销项税额和即征即退货物的销项税额。

  五、延伸一下,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随征的税费是否同时退还?

  我们知道,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根据企业上交的增值税计提并缴纳的,那么,增值税返还后,其随征的上述税费还返还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六、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

  除税收法规政策有特别规定外,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例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下列“不征税收入”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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